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虞某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,虞某珍已退缴退赔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至本院涉案款扣押专用账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五条及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》,拟将上述50000元返还给本案受害人。涉案受害人请在公告期(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10月10日)内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(北仑区明州西路477号)办理相关事宜。
特此公告
联系人:赵检察官0574-86789866
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
2025年4月10日